来源:火狐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5-01-15 03:20:46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4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加快融入和主动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工作,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主要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提供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工作导向和基本参照。
本指引将根据实践中各地区、各部门的执行落实情况,结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程中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有关部门要结合产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逐渐完备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制度体系,细化统一规范的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标准,做好与司法裁判标准的衔接,完善关于规范涉案财物管理的制度规则。
各地区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经营主体权益,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财产,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依法防止和纠正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
下载附件,查看通知全文附件:关于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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