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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48812】法学生有必要要知道的经典事例——齐玉苓受教育权案

来源:火狐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4-05-07 09:37:40

  对青年律师而言,知道的案子越丰厚,在处理问题时也就更能称心如意。在法理学中,有这样一个经典事例“齐玉苓受教育权案”,不得不看。

  原告小齐和被告小陈是同村同届(九0届应届初中结业生),两人的长相有着很明显的差异,正常人一眼就能够准确的看出来。

  考试成果出来后,原告小齐在九0届统考中取得成果441分,超过了委培生的选取分数线。被告小陈分数较低,失去了上中专的资历。

  在选取作业完毕后,被告济宁商校宣布,选取小齐为该校九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这个通知书由滕州市第八中学转交。

  本以为这是一件在寻常不过的事,但中心出来了一个人,他是被告小陈的父亲陈先生,也是当地村党支部书记。

  看到他人的女儿考中了,他的女儿落榜了,他坐不住了,为了一己私欲,他运用了“狸猫换太子”的手法,想要给他的女儿来个逆天改命。

  被告陈先生动用各种社会关系,调集滕州八中、济宁商校和滕州教委等力气进行种种运作,成功地让其女小陈拿着小齐的通知书和学籍档案,进入济宁商校代替上学。

  3年后被告小陈中专结业,被分配到银行作业,几年后成了银行高管,手下都称她为齐主任,(作业用的是原告小齐的名字),那叫一个神威。

  而被代替掉的原告小齐,一向以来都觉得本身分数不行落榜了,只能认命处处奔走去打工,后来还阅历了下岗,为保持生计,只能去卖早点。

  但是,全国没有不透风的墙,一次偶尔的时机,原告小齐得知小陈冒用其名字上学并工作这一状况后,以被告小陈及有关校园和单位,危害其名字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中止危害,并补偿经济损失和精力损失。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为被告小陈危害了原告小齐的名字权,判定小陈中止危害,被告小陈、陈先生、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补偿其精力损失费35000元。

  该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3日专门就该案作出了《关于以侵略名字权的手法侵略宪法维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力是否应承当民事职责的批复》(法释【2001】25号),准确指出:根据本案现实,小陈等以侵略名字权的手法,侵略了小齐根据宪法规则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力,并形成了详细的危害结果,应承当对应的民事职责。

  小齐因受教育的权力被侵略,形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由小陈和她父亲陈先生补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小齐因受教育的权力被侵略形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小陈和她父亲陈先生补偿41045元,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小陈和她父亲,以及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补偿齐玉苓精力危害补偿费50000元。

  作为实体法根据,该判定引证了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第81条的规则。

  这一判定突破了我国不得直接引证宪法条文作为民刑裁判根据的司法常规,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强烈反响,被誉为“创始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例”,“具有里程碑式的含义”。

  关于教育权被侵略的案子,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一向回绝在诉讼中直接适用宪法相关条款,因而当公民接受教育的宪法权力遭到侵略时,假如一般法令没有相应的维护条款,那么公民将因不能诉诸宪法而没有办法取得救助补偿。

  而在齐玉苓案中,公民受教育的权力初次得到司法的承认,因而被誉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本事例在我国具有划时代的重要含义,即我国的《宪法》里所规则的公民的权力不再是遥不行及的海市蜃楼,而是实实在在的能够接触得到的权力了。

  任何侵略公民受教育的权力,或许其他宪法所规则的公民权力的行为都将得到法令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