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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国茂股份:国茂股份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火狐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5-01-04 02:49:14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提高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订本制度。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企业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督管理的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更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E互动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境内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有关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信息采集部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第九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公开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有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努力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联的内容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地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新闻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江苏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和投入资金的人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的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格外的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的最终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做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的提高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企业能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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