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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我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爸爸妈妈到印度尼西亚久居,1958年参加印度尼西亚国籍。1995年,王美玫老公逝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1996年,王美玫变卖在印度尼西亚的产业,与其子回我国久居。回国后,王美玫购买一套公寓寓居。王美玫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王美玫的积储日子。王美玫对其子好吃懒做非常恶感,屡次劝说儿子自力更生,儿子置之不理。王美玫遂加强了对产业的操控。王美玫的儿子对其母不满,先后在1997年、1998年两次加害其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一条爱犬救解。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两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将绝于人世。1998年末,王美玫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言:
二、我身后,尚可留存人民币10万元左右,由爱犬承继,这笔钱由律师掌管,用于爱
王美玫立遗言后不久就逝世了。律师安葬了死者。王美玫的爱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
答:1)我王法令对涉外遗言的法令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对遗言的方法要
件,依场所分配行为准则,适用立遗言地法,对遗言本质要件,参照法定承继的法令适用准则处理。王美玫的遗言是在我国立下的,遗言的方法要件适用我王法令。对遗言本质要件,应参照我王法定承继的法令适用准则处理,不动产遗言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令,动产遗言适用被承继人逝世时居处地法令。被承继人所留传的不动产在我国,被承继人逝世时的居处地亦在我国,所以,遗言的本质要件应适用我王法令。
爱犬承继部分遗言无效,在我国,狗不能成为承继主体。狗身后,这部分遗产成为无人承继产业,收归国有。
交给律师酬劳部分的遗言有用。由于忠贞的狗随主殉难,律师不能按遗言要求实行照顾责任,所以,律师应在遗产中获取付出劳动部分的酬劳,剩下部分属无人承继产业,收归国有。
14.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特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定塑料编织袋生意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特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大连市特产进出口公司依照合同交给的第一批货品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品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品,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品后以大连市特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请求挪威王王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金钱。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告诉我国银行,该两批货品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特产进出口公司因而提申述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付出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请问:1)本案大连市特产进出口公司向我王法院申述,当地我王法院是否有统辖权?
参1)我王法院有统辖权。本案合同纠纷,尽管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抢先在挪威王王法院请求扣押应交给大连市特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两边在合同中并未约好统辖法令,大连市特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实行地所在地的我王法院申述,该地的我王法院有统辖权。
2)关于法令适用。本案两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好法令适用条款,因而,依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则,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更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令。由于本案合同签定地在我国,起运港在我国,而且依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当货品跳过船舷曾经的危险,故本案中与合同由更密切联系的国家是我国,应适用我王法令。
15.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建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定了合作运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集合作运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定借款协议,合同中约好,借款协议适用香港法令和中华入民共和王法令。后乙公司屡次拖欠到期借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申述。乙公司应诉,而且赞同适用我王法令处理本案。
答:1)有本案的统辖权。由于当事人两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定地、实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挑选内地法院统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统辖。但乙公司获得的借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申述,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辩论,依据咱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产业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统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统辖权。
2)应适用我王法令。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好争议适用香港法令和中华人民共和王法令处理。但在诉讼中,两边赞同适用中华人战共和王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能够再一次进行挑选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令”的规则,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
16. 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缔结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则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行吊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两边约好如产生争议则提交北京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裁定。1990年10月货品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峻质量上的问题,当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查验,证明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金钱,否则将回绝向银行付出货款。
2)我公司无权回绝向银行付款,由于在信用证结算中应坚持信用证的独立准则,即信用证程序不受合同的实行状况影响,银行只负有检查单证相符的责任,合同的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处理。
17.1997年8月英国甲公司(卖方)与我国乙公司(买方)在上海缔结了生意200台电脑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行吊销的信用证付出,1997年12月纽约港交货。1997年9月15日,我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依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行吊销的信用证,托付纽约的花旗银行告诉并议付此信用证。1997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收据后,即到该英国议付行议付。经检查,单证相符,银行行将20万美元支交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脱离纽约港10天后,由于在飞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品悉数沉人大海。此刻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品悉数灭失的音讯。我国银行上海分行拟回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等待的货品。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品悉数灭失而革除其所承当的付款责任?依据是什么?
〈2)开证行无权拒付。依据国际商会拟定的《跟单信用证一致常规》,信用证生意独立于生意合同,银行只担任审单,只需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应有必要承当其付款责任。
18.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品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预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居处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邻近出事,但货品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长把货品卖给一个好心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品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王法院提申述讼,要求返还货品。依据挪威的法令,船长在本案所产生危险的状况下,有权出卖货品,好心买方有权获得货品所有权;可是船长假如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品,则要对货品的原所有人担任。英王法院以为被告塞威尔依据挪威法令获得货品的合法所有权。挪威是生意建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令应得到适用。因而,英王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请问:本案中,英王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并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说。
“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处理物权法令抵触的一个重要准则。“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联系客体所在地的法令。不动产品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变成全球各国遍及供认的准则。我国《民法通则》及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中规则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生意、租借、典当、运用等民事联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辨认或区别,物权客体的规模,物权的品种和内容,物权的获得、搬运、改变和消除、物权的维护方法等。“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处理全部物权问题的仅有抵触准则,例如运选中的货品的物权联系、船只、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联系等均为处理物权联系的破例。
19.1999年7月8日,委内瑞拉烽烟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烟轮”自我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7月10日,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家运营有限公司所属的 “长江轮”相撞。磕碰结果是:“烽烟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尔后,长江轮康复航线开往新加坡港。
同年12月,烽烟轮得悉长江轮抵达我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申述讼。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子,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令的有关法令法规,在征得两边赞同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常规处理了此案。
答:1)应适用巴拿马法令。由于本案中的“烽烟”轮和“长江”轮都在巴拿马共和国挂号注册,都悬挂巴拿马国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际常规,应该适用船旗王法,即巴拿马共和王法令。
2) 两个船东的运营地分别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和新加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两边当事人均未供给出有关巴拿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令规则,我王法院也未能查明该王法令。在这种状况下,我王法院征得两边当事人的赞同,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规则:“经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遗用中华人民共和王法令。”因而应适用了《民法通则》及国际常规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