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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日上午,赵四(化名)到派出所报案,称丢失一辆嘉陵牌摩托车。
12月4日,派出所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理。之后,警察贾某根据“线人”刘某提供的线索,怀疑被害人张大(化名)盗窃了赵四的摩托车。
12月7日,贾某通过刘某得知张大在某市场的一家棋牌室打牌后,贾某便带领辅警孟某、许某、李某到棋牌室找到张大。
贾某在张大身上搜查出张大驾驶的摩托车钥匙,并从该摩托车后备箱和座位箱搜出两个只露眼睛的面罩、一个小撬棍、一个偷车用的扳子等疑似盗窃作案工具。
贾某将上述物品放回张大驾驶的摩托车后,和许某、李某、孟某一起把张大带出所值班室。
20时20分许,贾某对张大进行询问,要张大交待盗窃事实,但张大称没问题交待。
贾某认为张大态度不好,要许某、李某、黄强把张大铐在木沙发上。许某把张大的手铐解开,和李某、黄强一起把张大的双手穿过木沙发靠背的空隙,反铐在木沙发的靠背上后,贾某将矿泉水瓶装满水,安排李某在瓶盖上打了孔,要许某、李某、黄强控制住张大的身体,将一条浸湿后的毛巾盖住张大的嘴巴,毛巾的边缘贴近张大的鼻子,用矿泉水瓶往张大的鼻子里灌水。
灌了几下之后,贾某要张大继续交代,张大说没问题交代。贾某找到一卷已用动的透明胶带,把张大的双脚固定在木沙发的两条前腿上。许某、李某、黄强帮忙按住张大并将木沙发向后倾斜,贾某用毛巾盖住张大的嘴巴,并用矿泉水瓶子往张大鼻子里灌水。
张大用力挣扎,踢到了许某的腹部,许某骂了张大,并打了张大的腹部一下。贾某便找了两根黑色皮带,将张大的双脚分别绑在木沙发的前腿上。
因发现张大的嘴唇有一点变白,许某、李某感觉害怕。李某走到贾某办公室外面的走廊上,许某到派出所一中队办公室去抽烟,随后许某、李某一起回到贾某的办公室。
贾某继续对张大灌水,不久,贾某等人发现张大的脸色不对,呼喊张大名字时没有反应,便把束缚张大的皮带、胶带、手铐解开。李某掐了张大的人中,黄强给张大做了心肺复苏按压,但是张大没有反应。
贾某安排许某、李某、黄强收拾现场。许某将盖住张大嘴巴的毛巾丢到了垃圾桶里,李某拖了地,黄强拿取暖器烘烤张大的衣服和地面。
12月8日1时50分许,急救中心的医生赶到现场,经急救医生检查,张大已经死亡。
是一种使犯人认为自身快被溺毙的刑讯方式,犯人被绑成脚比头高的姿势,脸部被毛巾盖住,然后把水倒在犯人脸上。水刑就像是个单向阀。水不断涌入,而毛巾又防止你把水吐出来,因此你只能呼一次气。
“水刑”自中世纪问世以来,一直被公认为是一种酷刑。美国军方2009年9月份修改过的审讯手册中,迫于压力才禁止使用“水刑”和其它被日内瓦公约禁止的“残忍、不人道、有损人格”的审讯手段。
小编认为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是人权、法治和公正。在这个基础上,在任何一个时间里及任何情况下,刑讯逼供都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人权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形象。当刑讯逼供导致嫌疑犯死亡时,则更严重和不可原谅。
首先,我的看法是,刑讯逼供的行为违背了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尊重人权、禁止酷刑的原则。作为一个现代化国家,应该尊重并保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那些被怀疑从事犯罪活动的人群更应进行合法的审判和处罚。但是,采用刑讯逼供这样残酷而不人道的手段却违反了基本的人权原则。
其次,刑讯逼供还会严重损害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如果执法人员采取非法、不道德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那将极大地破坏公众对执法部门的信任,推高社会不稳定的风险。而如果刑讯逼供导致嫌疑人死亡,那执法的公信力将受到更严重的损害和影响。
最后,重要的是,刑讯逼供对整个社会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如果我们放任刑讯逼供这种行为的发生,将会增加社会的不公、不正、不稳定的因素。社会的公正和法治也随之遭受毁坏,使人们对公平正义失去了信心。这在长期内将会带来较大的风险与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我强烈反对民警通过刑讯逼供来获取嫌疑人的证据或供述。我们该注重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让执法部门意识到,尊重人权和法治原则不是凭空捏造的口号,而是必须贯彻于任何一个时间里、任何地方和任何情况下。只有以全面取证、依法办案为基础的刑事司法体系才能为法制社会建设发挥非消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