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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最高法发布10件典型案例涉及这类违法犯罪→

来源:火狐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4-03-07 06:38:42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充分的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的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理解和把握该司法文件精神和要求,提升全社会环境资源保护法治意识,最高人民法院现配套发布10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盗采江砂不仅破坏长江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还影响长江水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具有严重危害性。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施行,张某山等人“顶风作案”,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有组织地盗采江砂。该案案情重大、复杂,公安部指定江苏公安机关侦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在长江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之际,东台市人民法院在其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各被告人均服判。该案审判贯彻最严法治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协调张某山等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取得了较好的审判效果,体现了江苏法院环境资源“9+1”跨区域审判机制改革成果和专业化审判特色。按照《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约定,江苏法院要将执行到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移交安徽法院,由安徽法院组织实施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该案是人民法院充分的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结合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强化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和一体保护的代表性案例。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志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很严重,判处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罚金30亿元;判处陈某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与其他犯罪并罚;追缴、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及其收益。宣判后,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志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煤炭是18世纪以来的主要能源之一,被誉为“黑色金子”“工业食粮”,是关乎国民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矿产资源。陈某志组织、领导的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以矿养黑”,以被告单位为依托越界盗采煤炭,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特别巨大,严重扰乱煤炭市场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人民法院针对本案特点,最大限度地考虑罚金刑在增强刑事处罚效果、提高犯罪成本、弥补矿产资源损失等方面的功能,依法从重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陈某志等被告人判处自由刑和财产刑。裁判生效后,全案执行财产评估价累计193亿余元,保障了罚金刑执行效果。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用足从严,坚决惩治“越界开采”“私挖乱采”、彻底“扫黑除恶”“打财断血”的决心和成效,对能源矿产行业规范生产经营亦具有警示教育作用。

  黄河岸堤是黄河防洪的天然屏障,也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张某胜等人结成恶势力团伙,以土地复垦项目为幌子,在黄河岸边山体盗采石料,危害黄河防洪安全,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依法严惩“矿霸”、坚持“打财断血”,从严追究张某胜等人的刑事责任,并在判决生效后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全面调查、依法处置该恶势力团伙及其成员的财产,铲除其违法犯罪的经济基础。该案也是人民法院加强黄河流域环境资源保护的代表性案例,对惩戒和预防破坏沿黄山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黄河生态环境和行洪安全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青海省门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以开采砂石料为名擅自采挖砂金,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很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来得到的。宣判后,谢某俊提出上诉。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盗采地点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边缘,属祁连山国家公园青海省片区。祁连山是黄河流域和河西内陆河流域重要水源产流地,是我国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也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谢某俊等人以合法的砂石料场和采砂许可证为掩饰,超出许可范围盗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砂金,不仅给特种矿产资源导致非常严重损失,也给生态环境能够造成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充分的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强青藏高原和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依法严惩谢某俊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同时积极运用恢复性司法规则,支持谢某俊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对引导当地群众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2015年初,被告人缪某林从江西赣州带探矿工人与周某生、张某光一起到江西省黎川县德胜镇某山场探矿,达成了在该山场共同开采稀土矿的口头协议,并约定了赣州股东与黎川股东的分工。周某生、张某光又邀请了朱某清、潘某根参与开采。在没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缪某林、周某生、张某光等人在该山场擅自开采稀土矿,直到2016年初才停止,产出的稀土绝大部分被缪某林等人出售。其间,被告人郭某晶到该山场负责矿山工人出工记数、发放工资、稀土产出及运出记数等管理性事务,每月领取5000元固定工资。案发前,该非法采矿点被政府有关部门先后捣毁二次。经储量调查和估算,该非法开采区属轻稀土,矿床离子相平均品位0.037%,开采区范围内破坏稀土资源储量(SRE2O3)氧化物27吨。经鉴定,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337.5万元(含税)。案发后,郭某晶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缪某林、郭某晶为修复生态环境,分别委托黎川县樟村生态林场在丰戈分场造林约10亩,并抚育三年,确保造林成活率90%以上。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林、郭某晶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很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缪某林系主犯,但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郭某晶虽受雇佣为盗采稀土犯罪提供劳务,但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系从犯,且构成自首,依法减轻处罚。缪某林、郭某晶均能委托造林,主动承担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责任,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缪某林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郭某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该判决已生效。周某生、张某光、朱某清、潘某根均已另案判刑。

  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矿产资源,普遍的应用于高新技术制造和国防军工产品研制、生产,被称为“工业黄金”。国务院于1991年将离子型稀土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之一。依法严惩盗采稀土犯罪,既是保护矿业生产管理秩序的需要,更是维护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的需要。本案属于跨行政区划非法探矿、采矿,多名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分工明确,情节很严重。人民法院综合考量案件矿产资源和生态外因,严格依照法律来追究缪某林、郭某晶的刑事责任,正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贯彻保护优先、损害担责原则,探索运用恢复性司法规则,教育引导二被告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取得较好的审判效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宋某友承包村民集体土地非法采砂,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严法治观和全面追责原则,依照法律来追究宋某友非法采矿刑事责任,依法认定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将其主动履行民事责任情形作为刑事处罚酌情从轻情节,明确以其就同一事实缴纳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统筹协调了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据悉,该案是由河南省濮阳市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非法采矿系列案件之一,在该系列案中,有1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3人受到党政纪处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与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同联动、多元共治的工作成效。

  黑土地是珍贵的土壤资源,黑土耕地是重要的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王某等人租用他人耕地盗采泥炭土,不仅对珍贵矿产资源造成不可恢复的损害,也严重破坏了黑土地的土壤结构和大面积基本农田,且容易诱发同类犯罪、加剧弃耕现象。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关于“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切实把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利用好”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上下游犯罪一并惩治,综合运用刑事、民事法律手段,依法从严追究王某等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对震慑盗采黑土犯罪、引导人民群众提高黑土地保护意识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被告人王某章、康某川商定盗采海砂,将共有船舶改装成采砂船,另购买船舶改装成具备屯砂、出砂功能的过驳船;雇佣被告人康某杰为船长,被告人康某河、康某强、姜某、康某滨等人为船员,并商定采砂超过30船,每多采一船,船员就可以多拿到1550元的奖金补贴,拿到的奖金按工资比例划分。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王某章、康某川等人多次驾乘采砂船,到闽江口和西犬岛附近海域盗采海砂,以每吨6元至25元的价格出售给沙场或海上运砂船。经统计,王某章、康某川等人盗采海砂共计30余万吨,除3000余吨被公安机关查扣外,均被销售,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319.5万元。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章、康某川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海砂,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很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章、康某川系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被告人虽受雇佣为盗采海砂犯罪提供劳务,但参与利润分成,系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至2000元;没收犯罪所用的船舶。宣判后,王某章、康某川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砂在我国分布广泛,是仅次于石油天然气的第二大海洋资源。近年来,建筑市场对砂石需求旺盛,受利益驱使,沿海省份盗采海砂现象一天比一天突出,严重威胁海洋地形地貌和海洋生态。王某章、康某川经精心组织、策划,为盗采海砂而专门改造船舶、雇佣人员,采取连续作业方式,在闽江口等海域盗采海砂,严重破坏海砂资源和海洋生态。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和区分主犯与受雇人员的责任并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依法认定和处理用于犯罪的专门工具船舶,保障了依法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总体效果,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人民法院围绕国家海洋战略、以司法审判护航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立场和导向。

  探矿权与采矿权具有不一样的权利属性,从事探矿、采矿活动应分别申办许可证。该案被告单位名下虽有青河县喀腊马依勒金矿探矿许可证,但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其在该矿区开采黄金,仍属于“无证开采”。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被告单位及其主管人员予以刑事处罚,并依法追缴违法来得到的、依法没收供犯罪所用的单位财产。本案还反映出,虽然行政主任机关多次对被告单位非法采矿行为予以罚款,但未采取进一步管理措施,既未督促其依法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也未对其整顿、关停、治理,而是简单地“一罚了之”,“以罚代管”问题较为突出。对于被告单位并未缴纳的行政罚款,原审判决在罚金中未予抵扣。该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单位犯罪的代表性案例,在维护当地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督促有关行政主任机关纠正“以罚代管”问题、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等方面,均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洋、严某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鹅卵石,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均为主犯。二被告人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严某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判处严某洋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严某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与其他犯罪并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1.5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鹅卵石属于非金属矿产,与老百姓一般认识中的“捡鹅卵石”等行为不同,未经许可擅自有组织、大规模地盗采鹅卵石属于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导致矿产资源被破坏和无序利用,而且会对河滩地貌产生不利影响,造成地质结构和生态环境被破坏等后果。该案盗采地点位于贵州省兴义市清水河镇泥溪河段、国家级风景区马岭河峡谷旁,当地保留有布依族百年老屋和石板小道,民俗文化特征明显,留存有红军长征品甸战斗、泥溪河战斗革命遗迹,与马岭河峡谷景区自然景观浑然一体,是独具特色的人文历史资源、红色教育资源和绿色生态资源。人民法院坚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资源”理念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严格依法认定二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根据案情总体从宽处理,取得较好效果,在警示非法开采鹅卵石行为、引导当地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推动矿产资源与“绿水青山”“红色文化”“民俗历史”一体保护等方面,均具备极其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