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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25年来国家赔偿审判事业这棵大树结出的最具代表性的25颗果实。”2020年12月2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25周年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陶凯元如是说。
自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依法审结各类国家赔偿案件约22万件。此次评选出的25件典型案例,均为在保障人权、救济私权、规范公权等方面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以及对于落实、完善《国家赔偿法》具有法律适用规则意义的典型案例。
“透过这些典型案例,从人民法院审判实务的视角,能够正常的看到25年来国家赔偿制度从落地生根到发展完善的过程,看到国家赔偿审判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一次次进步,在规范公权力机关公正司法、依法行政方面的一次次完善。”陶凯元表示。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国家赔偿法》。这是值得载入史册的一件大事,因为它进一步改写了我们几千年“民不告官”“官无悔判”的传统,开启了“官赔民”的新制度,翻开了民主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国家赔偿在立法层面上升为国家意志,为今后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规范遵循。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初,人民法院就及时受理了赔偿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据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的人介绍,本次发布的第一个案例——秦德义、李宁静等人申请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是目前能够确认的最早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例,也是全国首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因错误执行而予以赔偿的国家赔偿案。案件的审理与决定尽管今天看来稍显粗糙,但案件中所隐含的对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错误扣押行为的认定、造成实际损失应予赔偿的规则,体现了《国家赔偿法》保障受害人依法享有国家赔偿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宗旨和制度价值。
王建中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则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首例国家赔偿案件。《国家赔偿法》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199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赔偿委员会并设立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第一届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别由两位副院长兼任,其他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庭庭长兼任,负责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并指导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该案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初期,错判羁押时间比较久,赔偿金额较大。赔偿义务机关通过在赔偿请求人所在地召开会议、公开宣布赔偿决定、当场给付赔偿金的方式,为赔偿请求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最大可能地帮助请求人回归社会,融入社区。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依法维持原赔偿决定的同时,明确了刑事赔偿案件中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以及恢复名誉的实施方式,对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初期全国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起到了有力的指导作用。
佘祥林申请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以下简称“佘祥林案”),是较早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冤错国家赔偿案件。面对申请人的高额赔偿请求与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灵活适用1994年《国家赔偿法》,将协商机制引入国家赔偿案件,做到了案结事了,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在法定人身自由赔偿金之外给予当事人生活补助,体现了司法的温暖。该案为2010年修正《国家赔偿法》引入协商机制提供了成功范例,也推动了扩大国家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增设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该案经新闻媒体的连续跟踪报道,加之大批法律界人士的参与讨论,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一次进一步探索《国家赔偿法》的难得机会,对于宣传贯彻《国家赔偿法》及该法随后的修改完善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正,秉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精神,严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法律责任,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逐步加强对人权的保障。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其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犯权利的行为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的人介绍,这是加强人权保障的重大进步,既是立法对公民人格价值的尊重与保护,也是国家责任的法律归位与担当。赵作海申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恰逢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颁布后、实施前的时间节点。鉴于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已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内容,该案在依法给予无罪羁押赔偿金的基础上,参照新的规定,考虑到赵作海被长期羁押,应视为致其精神损害且后果严重,通过协商以另行支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方式弥补其精神损害,及时回应了社会各界对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广泛关切。该案被公认为国家赔偿领域“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案”。
朱红蔚申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则是首例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国家赔偿案件。其赔偿决定明确了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的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结合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根据侵犯权利的行为造成的影响、后果,以及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该案裁判思路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规则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被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第42号指导性案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党中央以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远见卓识和责任担当,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吹响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军号。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并作出《关于全方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按照2014年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司法保障人权的作用更加凸显,法律适用规范体系更完备,工作机制更完善,有力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在张辉、张高平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有错必纠并依法及时充分赔偿,于再审改判后即向张辉、张高平公开道歉,并于收到赔偿申请的十五日后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被评价为“赔得快也是一种正义”“赔得快对蒙冤者也是一种慰藉”。
因错误判决被执行死刑引发的国家赔偿案件,如何正确履行国家责任,合理确定赔偿项目、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充分维护受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是国家赔偿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在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中,人民法院与赔偿请求人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及母亲生活费等方面依法定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协商确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国家对此类情况中的受害人亲属的诚意,对其相关权利的全力维护和保障。该案表明,在重大有影响的国家赔偿案件处理过程中,让赔偿请求人充分表达赔偿意愿,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全面保障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2016年11月4日,《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出台,该意见提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方面推进依法治国。
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落实“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要求,通过案例效应增强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让产权人安心经营、放心投资、创业发展。陶凯元担任审判长审理了辽宁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该案敲响了最高人民法院官到巡回法庭办案的“第一槌”,通过听取意见、证据交换、开庭质证、分步协商、远程视频决议、电子签章等,有效促成了协议达成和当庭宣布决定、当日完成送达。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并决定赔偿的首例涉及财产权益的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违法扣押金钱应否计息及如何计息,但鉴于刑事扣押与追缴存在密切关系,该案从平衡各方利益、完善裁判规则的角度考虑,参照有关违法追缴的计息规定予以计息,并将计息标准进一步细化。这一规则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吸收。
辽宁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则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的首例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件。对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推诿、不回避,用典型案例的形式对于如何理解和区分“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以及在执行程序、国家赔偿程序之间如何有机衔接,如何有效地保护和规范赔偿请求人的求偿权利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富有创造性的探索。该案对于全国法院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障,倒逼和规范执行行为起到促进作用,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被确定为第116号指导性案例。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政治判断,这是我们国家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是我们认清形势任务、谋划推进工作的新坐标,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机遇期。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会议暨第一次全国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会议。会上明白准确地提出,要切实推动“当赔则赔”从应然到实然的转变,切实“把好事办好”,以期让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更有温度、更有质量、更有效能。
树立“当赔则赔”的理念,就是要旗帜鲜明地讲救济,就是要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之内从优用足各项法律政策,在司法裁量权范围内尽量做到对请求人一方有利的解读,除非法律或政策有明确的限制,否则不得减损请求人的权益。
树立“把好事办好”的理念,就是要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国家法律和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就是要用情、走心地开展工作,树立真挚的人民情怀,设身处地为人民着想,灵活运用很多方法,调动一切有利因素,努力把工作做细、做实、做透。
此次发布的黄凤亿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国家赔偿案,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论证,依法确立了“赔偿请求人在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给付年限届满后再次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给予支持”的裁判规则,精准诠释了“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新时代国家赔偿审判新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这个的人说,队伍专业化建设是下一步工作的重中之重。因为,国家赔偿是一项特殊的综合性审判业务,专业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审判,以及刑事侦查、检察、监狱等领域,对国家赔偿法官们的知识结构、专业水准、政策水平、协调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